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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FRS要闻】IASB就具有权益特征的金融工具项目发布征求意见稿

致同 致同
2024-08-28



2023年11月29日,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发布了《具有权益特征的金融工具——对<国际会计准则第32号——金融工具:列报>、<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7号——金融工具:披露>和<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财务报表列报>的拟议修订(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4年3月29日。



该征求意见稿的主要修订建议包括三个方面,涉及三个准则。

澄清IAS 32中关于区分金融负债

和权益工具的基本分类原则

相关法律法规的影响

在将金融工具(或者其组成部分)分类为金融负债、金融资产或者权益工具时,只考虑在法律上可强制执行且除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之外的合同权利和义务。如果一项权利或义务由相关法律法规产生,并且无论其是否包含在合同安排中都将产生,则企业在进行金融工具(或者其组成部分)分类时不应当考虑该项权利或义务。

以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的结算的“固定换固定”

满足固定换固定条件需要,企业每项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对价的金额必须以企业的功能货币计价,并且固定(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会改变)或仅因维持性调整和时间流逝调整变化。

如果衍生工具允许一方在两类或多类企业自身权益工具之间选择进行结算,则企业应当考虑其可能在结算时交付的每一类自身权益工具是否满足固定换固定的条件。当且仅当所有可供选择的结算方式都满足固定换固定条件时,此类衍生工具才是权益工具。

将来须用或可用固定数量的一类企业自身非衍生权益工具交换固定数量的另一类企业自身非衍生权益工具结算的合同为权益工具。

回购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义务

在初始确认回购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义务时,如果企业尚未获得与该义务相关的权益工具所有权相关的权利和回报,金融负债的初始金额将从非控制性权益或已发行股本以外的权益组成部分中扣除。

企业应当对金融负债的初始和后续计量采用相同的方法,即:按回售金额的现值计量负债,不考虑合同对手方行使回售权的可能性和预计时间。重新计量金融负债的任何利得或损失,在损益中确认。

或有结算条款

或有结算条款产生的金融负债(或复合金融工具的负债成分)的初始计量和后续计量,不考虑或有事项发生或不发生的概率和预计时间;即使复合金融工具的权益成分的初始账面价值为零,发行方自主决定的付款也应在权益中确认;“清算”是指永久停止其经营后开始的程序;对合同条款是否“几乎不具有可能性”的评估要根据具体事实和情况进行判断,而不是仅仅基于或有事项发生的概率或可能性。

股东自主决定权

IASB澄清企业是否拥有无条件避免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权利,取决于产生股东自主决定权的事实和情况。评估股东决策是否被视为企业决策,需要进行判断,并说明了在评估股东决策是否被视为企业决策时需要考虑的四个因素。

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之间的重分类

增加一项禁止在初始确认后对金融工具进行重分类的一般要求,除非适用IAS 32第16E段或合同安排的实质因合同安排之外的情况改变而发生变化。明确规定如果合同安排的实质因合同安排之外的情况改变而发生变化,则企业应当自情况改变之日起采用未来适用法对金融工具进行重分类。

增加IFRS 7中的披露要求

IASB建议改进关于以下信息的披露:因IAS 32范围内的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而对企业清算时产生的偿付要求的性质和优先权;金融工具的条款和条件;有关复合金融工具的信息;在报告日发行的可以用普通股结算的金融工具对公司所有权结构的潜在稀释;包含回购企业自身权益工具义务的金融工具等。

修订IAS 1,就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金额列示额外信息

IASB建议对《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财务报表列报》(IAS 1)进行修订,将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金额(包括利润和综合收益总额)与归属于其他权益工具持有方的金额分开列示。

征求意见稿建议的衔接规定

IASB将要求企业通过重述比较信息追溯应用(完全追溯法)修订后的IAS 32、IFRS 7和IAS 1。但是,为最大程度地降低成本,即使企业选择或者被要求在其财务报表中列报超过一个比较期间,IASB也不要求重述超过一个比较期间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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